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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失足女”提供“卖淫”服务,可判刑坐牢!您敢相信吗?

1种“失足女”提供“卖淫”服务,可判刑坐牢!您敢相信吗?



导读

最近浙江省的一个卖淫案件引发了热议,两名嫌疑人竟然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不会被判刑,难道真的是这样?在法律的边缘游走,卖淫到底会面临怎样的后果?让我们一起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揭开其中的法律真相。

卖淫不会被判刑?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峡江县的一家宾馆内,民警将当地一家装修公司的两名负责人抓获,他们长期以装修为名,与失足女联系,利用这些失足女在该宾馆从事卖淫活动。

抓获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也坦承,他们分工明确,一个负责接待失足女,另一个负责联系装修业务,从中牟取暴利。

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两名嫌疑人都表现出一副“理直气壮”的模样,当被问及卖淫罪会不会被判刑时,他们表示“不会”。

对此,他们还特意拿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卖淫行为的条款作为依据,表示自己只会受到治安处罚,并不会被判刑。

虽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行为处罚条款来看,他们说的没错。

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

中招了之后要警惕

其实无论是哪种违法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在东方大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所要受到的惩罚,卖淫自然也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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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根据东方大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卖淫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受到治安处罚。

所以如果长期从事卖淫服务的失足女,可能也需要警惕自己是否已经构成了其他的犯罪行为。

之前有过相关案例,在调查失足女卖淫案时发现,在长期提供卖淫服务后,她患上了性病。

但是在发现自己患病后,她没有选择停止提供服务。

反之她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并且还向顾客隐瞒自己患有性病的事实。

而根据东方大国《刑法》来看,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然继续提供服务,并且未经告知就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违法的。

那么这样的情况会构成怎样的犯罪呢?

传播性病罪

虽然在之前讲到的情况中没有提到这个名词,但是上文提到的情况中涉及到了传播性病罪。

而这个传播性病罪就是针对了长期从事卖淫服务后患上性病后依然继续服务,并且隐瞒自己患病情况后进行的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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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大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明知自己患有或者带有性病病原体,故意传播给他人;

(二)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隐瞒不报,在发生性行为关系时故意传播给他人;

(三)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故意传播给他人;

(四)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时仍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关系,并故意传播给他人。

而根据东方大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来看,在发生性行为时故意隐瞒自己患有性病情况属于传播性病罪中的第二项情形。

那么根据此条例来看,之前提到的失足女应该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吧?

不可逃脱

东方大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后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失足女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则她就要承担起因卖淫活动传播性病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之前提到的失足女,在发现自己患上性病后并没有选择停止提供服务,并且还故意隐瞒自己患病情况后继续服务他人。

这无异于是在蓄意伤害他人,所以她将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时仍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关系,并故意传播给他人将会受到相应惩罚。

具体惩罚条款如下:

如果情节较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如果情节严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在很多失足女眼中,卖淫是最快捷也是唯一能赚钱的方法,但是违法行为不分轻重,在面对诱惑时务必警惕中招风险。

结语

这篇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复杂与无奈,很多人可能觉得卖淫是“轻罪”,但实际上,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却不容小觑。特别是涉及到传播性病等问题,更是严肃的刑事责任。大家对此怎么看?你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否该更严格一些?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别忘了点赞支持哦!